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近日,甘肃省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全面规范,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进行管理。
资金交存方面,商品住宅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提取,购房业主按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业主需要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维修资金专户应以物业管理区域或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使用流程方面,办法根据维修资金是否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分别制定了详细的使用程序,确保使用合规。此外,对消防故障、楼体外立面脱落等紧急情况,办法允许相关方按简化程序快速申请使用;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业委会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资金交存、使用、收益和结存等情况,业主有权提出复核。同时,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此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与楼盘测绘、房产交易等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逐步实现可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媒介完成维修资金自助交存、收取票据、事项表决、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功能。探索建立维修资金市(州)级统一管理、县(市、区)经办业务的维修资金管理新模式。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5.09.30 甘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