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修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通过立法,明确绿色建筑的法律概念,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确保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有利于改善我国民用建筑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现状,推动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用建筑向节约、循环、和谐、绿色方向发展,并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文件。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建筑节能工作有法可依,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2013年国办印发《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进一步强调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并着力推进包括绿色住宅在内的绿色建筑发展。
根据国务院部署和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我部一直致力于推动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并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低碳生态城市试点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建筑。2011年,我部制定了《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暂行办法》,2012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2013年,我部公布了《“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系列促进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运行机制。
在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向集约、低碳、绿色发展方面,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如《节约能源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开展相关立法研究,适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6日